安徽省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表彰奖励工作
发布时间:2013.11.14  浏览次数:4218次   来源:尚邦公考

    近日,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着眼建立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在全省组织开展五个专项行动和建立五类重点制度。2012年下半年,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领导要求,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组织开展了清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近期,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表彰奖励工作,推进表彰奖励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皖办发〔2013〕16号)。

    一是设立工作协调小组。省委、省政府设立省评比达标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二是界定适用范围。范围为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表彰奖励项目等,不在适用范围内。

    三是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表彰奖励项目申请、设立、调整、变更和撤销,由举办单位分别归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表彰奖励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四是从严控制周期和规模。系统表彰奖励周期由3-5年调整为5年。以省级机关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单位不超过受奖励单位数的20%,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20%。省级以下表彰奖励活动,先进集体zui多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zui多不超过150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展表彰奖励活动。2013年1月25日省委常委会议强调,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的精神,进一步精简表彰奖励项目,严格控制数量,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制止表彰奖励活动过多过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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