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试中重要知识点所有权中的遗失物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次数:7627次   来源:尚邦公考

    所有权的取得是民法部分的高频考点,主要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和添附。本文中安徽省委党校公考培训中心对拾得遗失物的内容进行了精析,供广大考生参考。

    遗失物,是所有权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所有权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是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至于所有权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权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权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另外,所有权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场所,这时所有权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权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隐藏物。

   《民法通则》对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与遗失物在同一条中作出规定,这是视遗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饲养动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谓漂流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漂流于江、河、湖、海、溪、沟上的物品。而饲养的动物,多是指人们饲养的家禽、家畜,如鸡、鸭、牛、马、羊,等等。这类动物如果走失,所有权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就是遗失物。至于驯养的野生动物逃逸,所有权人还在继续有效地进行追索的,例如驯养的鹰飞走,所有权人正在用其他驯鹰追捕,其他人就不得随意侵犯。但是如果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复其自然状态,如驯养的鹿逃回大森林,就不再构成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应予特别注意的是,受让人在招领公共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从国家指定的寄售商店或者拍卖取得的遗失物,其取得方式为合同取得,不为原始取得,因为此情况下该遗失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即使未超过两年失主也不得从受让人处请求返还该遗失物。

【例题】甲于4月5日丢失了一块手表,乙拾得后便送给有关机关,有关机立即发布了招领公告,并于同年12月交由某寄售商店出售,被丙同月5日购买,同月10日丙所带手表被甲认出。对该手表的归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表应归甲,因为甲对遗失物享有无期限的追偿权

  B.该表应归甲,因为甲对该表在两年内享有追偿权

  C.该表应归甲,但甲应向丙支付所购表的价款

  D.该表应归丙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如拒不归还遗失物,或者将遗失物有偿出让,按侵权之诉处理,拾得人据此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应予特别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拒绝返还之前因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仍可请求失主予以返还。

失物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通过转让被第三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是通过具有经营资格的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 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 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难点分析】

  第yi,失主对受让人两年之内享有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的问题。《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应予特别注意的是:(1)失主对于拾得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不受该两年之限制;(2)失主对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受该两年之限制。该两年是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还是取得时效?学理上多有争议。江平先生主编的著作认为属于诉讼时效,有些学者认为属于除斥期间,而有些学者认为属于取得时效,实为疑点。

    第二,失主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依法应向受让人支付费用时拒绝支付,拾得人或受让人有何权利的问题。失主与拾得人之间如果因悬赏广告而约定支付报酬的,这失主与拾得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单方允诺所产生的债的关系,失主负有向拾得人支付承诺报酬的义务,拾得人负有向失主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如果该两项义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时间的,这失主不给与承诺报酬,拾得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无疑,至于拾得人在此是否享有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以合法占有为前提,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人,而是非法占有中的善意占有人,据此不符合留置权之要件;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为债之一种,拾得人作为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其对拾得物的占有就转化为合法占有,据此拾得人可行使留置权。至于哪种观点更为正确,有待进一步观察。如果受让人是从具有经营资格的营业场所受让遗失物的,失主在请求返还遗失物时负有向受让人支付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如果失主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受让人享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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