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考申论指导:法治途径厘清政府事权
发布时间:2013.11.15  浏览次数:3925次   来源:尚邦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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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实时评论:以法治途径厘清政府事权与财权

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现代财政体制。具体来讲,首先要依法确立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其次要加快税收立法,通过税收法治化使中央和地方政府财力分配更均衡、更科学。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其中一项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现代财政体制。

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至今,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一直没有得以明确划分。近年来,由于收入来源稳定、税源集中、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多数都被列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财政得到了极大的充足,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则呈下降趋势。

在这一体制下,虽然中央政府调控能力和平衡地区财政的能力在增强,但基层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矛盾日渐突出,引发的问题也不断增多,比如:“跑部钱进”引发的腐败问题,通过卖地引发的土地财政问题,地方债务风险问题,多与不科学的财政体制相关。在这一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现代财政体制,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人们关注到,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相匹配,实际上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本世纪初,地方政府就提出了这一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预算和审计工作报告时,曾多次明确提出要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建立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但近年来,这一问题解决的进度与社会的期待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财权的调整涉及深层次利益问题,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更深层次问题,需要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多方推进。

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首先要涉及的是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问题。我们必须要在行政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下,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在此基础上,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因而,首先要制定和完善机构编制法、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立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这是确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是要完善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法治化程度较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力的非正式调整比较容易,任意性较大。要加快税收立法,依法确立税收征收权和分配、使用权,减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通过税收法治化使中央和地方政府财力分配更均衡、更科学。

从建设法治中国的角度来看,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本质上是民主政治问题。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让人民代表大会科学确定财政资金使用方案,并设计合理的权力监督机制,才能将财富分配好、使用好。

还需提醒的是,财政体制改革必然要突破传统的固化利益的藩篱,是痛苦的“割肉”之举,可能会是阻力zui大的改革之一。这就需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来强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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