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试知识点过错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2012.12.28  浏览次数:7114次   来源:尚邦公考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需注意的是:

  (1) 在过错责任下,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

  (2) 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3)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4) 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当然如果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错,不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需注意的是:

  (1)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2) 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3)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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