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试知识点公平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2012.12.28  浏览次数:6707次   来源:尚邦公考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需注意的是:

  (1) 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

  (1)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对方或者受益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例题】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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