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5046次   来源:尚邦公考

为适应发展需要,更广泛地选拔优xiu人才,根据国家、省、市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庐阳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

招聘工作人员99名。详见《庐阳区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设置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

4、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见《岗位设置一览表》,年龄计算截止至2012年6月30日。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2)现役军人;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区卫生局所属各单位招聘岗位除卫生执法岗位外,只进行笔试;卫生执法及其他单位招聘岗位实行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程序为:网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区法院书记员岗位加试文字录入速度测试)、确定拟聘用人员、体检、考察。


(一)网上报名

1、考生登陆合肥人事考试网(www.hfpta.com)报名。统一报名时间为2012年7月3日9:00至7月10日16:00,逾期不再报名。考生所填信息必须真实无误。凡因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录聘资格。

2、考生必须于个人报名后的24小时至7月11日16:00前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7月13日12:00前通过合肥人事考试网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缴费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达到3:1的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符合其它岗位条件的考生可改报其它岗位或申请退费,改报时间:7月13日15:00-17:00。

4、完成网上缴费后,可于7月25日至7月27日从合肥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笔试。

(二)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或《医疗卫生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不指定参考资料),总分100分。

《综合知识》内容主要包括语文基础知识、时事政治、计算机基础知识、公文处理、职业能力测试等(《医疗卫生基础知识》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学、人体解剖学、生理学、药理学、病理学和诊断学等),满分100分,占笔试成绩的40%。

《专业知识》主要为所报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具体考试科目详见《岗位设置一览表》),满分100分,占笔试成绩的60%。

2、笔试时间:2012年7月28日(周六)上午。

8:00--9:30 《综合知识》或《医疗卫生基础知识》

10:00--12:00 《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等相关事宜以准考证公布为准。

3、笔试结束后10天内在合肥人事考试网、庐阳区政府网站公布笔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经查分环节后,进入下一环节。其中,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除卫生执法岗位外,不进行面试;卫生执法及其他单位招聘岗位按招聘计划数,依据合成后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名单。zui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成绩高低决定取舍。

(三)资格复审

面试入围人员面试前应进行资格复审。被确定为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硕士研究生需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或《毕业生推jian表》原件及复印件)、笔试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及专业要求的其它材料和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并领取面试通知书。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即为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面试资格: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不能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所空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有效递补一次(若出现笔试合成成绩并列,按《专业知识》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必须由考生本人向委托人提供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以网站公告为准。

(四)面试

1、考生携带面试通知书和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参加面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人员,取消其资格,所空名额不再递补。

2、区重点局招聘岗位的面试采用专业化面试方法,满分100分;其他招聘岗位的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若某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未达到要求的比例,不能形成竞争的,该岗位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当天所在考官组所有面试考生面试成绩的平均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五)计算机文字录入测试

报考区法院书记员岗位的面试考生参加统一面试后,要参加文字录入速度测试。测试由招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的测试时间、地点、要求另行通知。

(六)确定初选人员

报考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卫生执法岗位除外)的人员,依据笔试合成成绩,按所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初选人员名单(若出现笔试合成成绩并列情况,则以报考人员的《专业知识》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取舍)。

报考卫生执法及其他单位招聘岗位的人员,依据面试入围人员的合成总成绩(报考区法院书记员岗位的笔试、面试、计算机文字录入测试成绩分别占合成总成绩的45%、15%、40%;报考区重点局招聘岗位的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合成总成绩的30%、70%;除区法院、区重点局招聘岗位外的其他岗位,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合成总成绩的60%、40%,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所报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下列方法决定取舍:区法院书记员岗位以计算机文字录入成绩、其它岗位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决定取舍)。

初选人员名单在合肥人事考试网、庐阳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初选人员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庐阳区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

1、体检工作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由考生自理。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经历等。

如拟聘用对象自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有效递补(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下列方法决定取舍:区法院书记员岗位以计算机文字录入成绩、其它岗位则以笔试成绩决定取舍),等额递补不超过两次。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在合肥人事考试网、庐阳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聘用的,报经批准,取消聘用资格。


五、聘用手续及待遇

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即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六个月。

应聘者若不按时到招聘单位上班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并从该岗位面试人选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有效递补一次(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下列方法决定取舍:区法院书记员岗位以计算机文字录入成绩、其它岗位则以笔试成绩决定取舍)。

(一)本次招聘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定为3年。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重新签订合同。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者,期满后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二)本次招聘聘用人员如果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聘用人员自行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全部后果,由聘用人员自行承担。

(三)招聘人员一律不入事业编制,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中,区卫生局所属公共卫生单位招聘人员执行所在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待遇;区重点局招聘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8?10万(含各类补助及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区法院、区检察院招聘人员执行所在单位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待遇;其他单位招聘人员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执行(保险及其他待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统一将人事档案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人事考试中心)代理。

六、其它

(一)笔试费用90元(45元/科),面试费用80元。

(二)各用人单位咨询电话详见《庐阳区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监督电话:0551-5699389。

(三)查询网站:合肥人事考试网(www.hfpta.com)、合肥市庐阳区政府网(www.ahhfly.gov.cn)。

附件:庐阳区201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xls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庐阳区监察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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