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表述有变化!
发布时间:2016.11.24  浏览次数:7926次   来源:尚邦公考

  2015年9月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遴选考试的常客,想必各位都已熟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表述上有所变化,你知道吗?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第七条),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最新的表述改为: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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