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合肥市公安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1  浏览次数:15703次   来源:尚邦公考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关于举办2011年度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班的通知》(皖公政治〔2012〕55号)要求,合肥市公安局 2011年度新招录人民警察的初任培训工作,将于2012年2月7日起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11年度全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177名非公安院校毕业生,名册附后)。

二、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1年。其中,集中培训6个月,岗位实习6个月。

集中培训时间:2012年2月7日报到,8月6日结束。

岗位实习时间:2012年8月7日开始,2013年2月6日结束。

三、培训地点、人员安排

培训地点:根据安徽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合肥市2011年考试招录的177名人民警察(非公安院校毕业生),在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进行初任培训。

报到地点: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瓦路十三公里处,合肥市驾驶人考试中心旁)。联系人:刘斌,联系电话:0551-2695335,2695342。

四、培训目标及内容

(一)培训目标:通过职业意识教育,培养学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通过实战训练,使学员具备胜任基层一线日常性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政治、法律、业务、技能战术知识和基本体能素质,提高适应公安工作的职业素养和实战能力。

(二)培训内容:分警察职业素养、法律运用、公安业务三部分开展训练。具体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纪律作风教育;队列、警容警姿训练;法律法规、公安业务、警务技能战术等基础知识训练,使用公安部统编的公安民警初任培训教材。

五、考试考核及结果运用

为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培训班实行“训考分离”。法律法规、政治理论、公安业务和警务技能战术等课程由安徽省公安厅统一组织考试考核;体能测试、操行考核、实习考核等项目由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组织。考试考核全部合格者,由安徽省公安厅统一颁发初任培训合格证书,正式任职并授予警衔。考试考核中有一项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有两项(含)以上不及格的,或操行量化考核不合格的,确定为培训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结业,不发培训合格证书,缓授警衔,并参加补训,补训费用自理。

六、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交纳住宿费2700元、培训费2700元、训练服装费668元、教材费126元、伙食补助1800元,共计7994元。以上费用,学员先行垫付,培训合格后由所在单位报销。学员培训期间伙食费不足部分由个人自理。

七、培训要求

所有参加初任培训的学员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准备好日常生活用品。其中,由合肥市公安局招录并参加培训的61人,自行前往指定地点准时报到;由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局以及巢湖市局招录并参加培训的人员,由招录单位统一组织报到,不得迟到延误。

集中培训期间,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将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操行量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警营军营化”管理。学员需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锤炼自己的意志品质,培养扎实的纪律作风,为今后的从警之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联系人:董羽,联系电话:0551-2928586;贾智,联系电话:0551-2928579。


附件:合肥市公安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名单(共177人)

合肥市公安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名单.doc
合肥市公安局政治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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