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业务中回避知识点
发布时间:2011.12.20  浏览次数:7403次   来源:尚邦公考

    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等不得参加本案侦查活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
一、回避的条件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提出回避
1、自行回避。在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2、申请回避。在案件侦查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3、指令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回避决定机关应当指令他们回避。

三、决定回避
1、决定机关:①、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决定程序:①、呈批:认为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以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的意见。②、批准:回避决定机关批准或者指令回避的,应当制作《回避决定书》。回避决定机关不批准回避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③、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上签字,另一份副本交被申请人。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3、申请复议:①、告知: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②、复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副本存入诉讼卷。

四、回避的效力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2、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停止参与有关的侦查工作。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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