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三支一扶考试法律常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次数:7425次   来源:尚邦公考

    法律常识是“三支一扶”考试科目《综合知识》的内容之一,安徽省党校公考培训中心在此为大家整理《法律常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若有疑问可进入三支一扶备考交流群探讨【335190430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是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引申而来的。

    1.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2.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3.任何人不得有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涉及到民族的平等,男女的平等。

    我国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西方国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强调的内容不一样,西方国家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平等,我们国家强调执法,司法、守法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无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言论自由是公民(主体是公民,非新闻单位)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我国属于非营利和非政治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它是公民的权利(如政府搞国庆游行不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调整的),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表达一定的意向;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行政诉讼。

    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申诉权。批评建议权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是对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权是在受到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情况下取得赔偿的权利。刑法里的剥夺政治权利包括1、2;还有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范围可以出两个题。一是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的范围是什么?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一般设干扰项时,将《宪法》第41条摆上,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列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宪法》第41条单独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二是在刑法里有个“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其中可剥夺的政治权利除了宪法规定的以外,还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组织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比如判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实际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开始于主刑执行完毕,而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

    三、宗教信仰自由:1.公民有信不信教的自由;2.有信哪个教的自由;3.有信哪个教派的自由;4.信教时间的自由。

    宪法中规定的宗教政策:(1)我国把宗教作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强制公民信教,也不歧视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2)保护宗教信仰,保护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动;(3)我国宗教和外国宗教的关系,我国宗教事务、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是独立的宗教。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的宗教活动。

  四、人身自由,包括狭义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1.狭义的人身自由,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搜查,都属于非法搜查。

    2.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权和隐私权等。

    3.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得侵入,不得非法搜查。侵占、损毁公民住宅的话也算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

    4.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是广义的通信,也就是说写信、打电话、发电报等交往都算是通信范围内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绝对的,未经法律允许任何个人及国家机关都不得侵害公民的这种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安全机关也可以)。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等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有个特性,他们既是一种基本权利又是一种基本义务。公民中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向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干扰项:自然灾害。

    3.华侨、侨眷、归侨,华侨是指在外国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归侨是指原来是华侨,现在归国定居的人。侨眷是指华侨在国内的亲属。对于华侨是保护其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对于归侨和侨眷是保护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外国人的保护制度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要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因为政治原因寻求庇护的我们给他寻求庇护的权利。

    2004宪法修正案将保护人权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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