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合肥出口加工区4月公开招聘海关协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4.04.22  浏览次数:4524次   来源:尚邦公考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工作,现就公开招聘合肥出口加工区海关协管员公告如下:

一、协管员主要工作职责

协助海关进行全天候卡口值勤、查验施封、区域巡查、货物验放、单证管理、技术维护和节假日值班等海关监管工作。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三、招聘岗位

海关协管员岗位10名,男性。

四、报考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服务于出口加工区发展,忠诚于海关事业;

(二)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三)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年龄28周岁以下(1986年5月30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退伍(转业)军人优先。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五、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网上报名

1、考生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www.hfpta.com)进行报名,统一报名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9:00至4月29日16:00,逾期不予办理。考生于个人报名24小时后至4月30日16:00前登录合肥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2、如资格初审通过,请于5月4日16:00前通过合肥人事考试网按规定缴纳笔试费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考生于5月8日至9日直接从合肥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笔试。

(二)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主要内容为综合常识、写作、计算机等,总分100分。

笔试时间:5月10日上午9:00-11:00《综合知识》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或网上公告为准。

2、笔试结束后5天内在合肥人事考试网、合肥经济技术人事劳动局网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劳务中心网公布笔试成绩。经查卷环节后,按招聘岗位数,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名单。

(三)资格复审

面试入围人员面试前应进行资格复审。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退伍(转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以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并领取面试通知书。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一次。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以网站公告为准。

(四)面试

1、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仪表举止、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应变和综合分析能力等,满分100分。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考生携带面试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以网站公告为准。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

(五)确定拟聘人员

根据面试入围人员的合成总成绩(笔试和面试的成绩按4:6合成,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名单(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则以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决定取舍)。

(六)体检和政审

体检、政审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2、政审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经历等。

如拟聘人员自动放弃或体检、政审不合格的,在面试考生中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面试成绩决定取舍)。

(七)公示

体检、政审均合格的人员,在合肥人事考试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网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劳务中心网公示。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聘后管理

(一)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者即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依法办理各项保险。聘期内由合肥海关进行日常管理。

七、其他

(一)每位考生按规定缴纳45元笔试费,进入面试的考生缴纳80元面试费。

(二)查询网站:合肥人事考试网(www.hfpta.com)、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网(www.hetda.gov.cn/rsldj),招聘的所有信息均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劳务中心网(www.52haojob.cn)公布。

(三)咨询电话:0551-63818879张老师、63751820黄老师,监督电话:0551-63679097。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合肥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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